調解書內容是解除夫妻關系的,生效後離婚。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調解書的法律效力與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證相同。離婚雙方無需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證,可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調解書直接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原婚姻關系已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雙方不再具有夫妻關系。
詳情如下:
1.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達成協議後,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壹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確認符合規定的離婚條件,就可以判決離婚。但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壹般會主持雙方的調解。雙方達成壹致的,簽訂調解協議,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
2.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壹種文件形式。它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件,是調解的基礎。它不能確認和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達成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也是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協議後給予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在法院以判決形式允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不需要領取離婚證;同樣,由於離婚調解書和離婚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夫妻在拿到離婚調解書後,也不需要再去拿離婚證,即離婚調解書等同於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的起草應包括以下內容:
1,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協議、探視權協議;
3.夫妻共同財產的確認和明確分割;
4.夫妻之間是否有債務及結算的約定;
5.此外,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