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和條例:
1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鼓勵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壹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獻血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獻血進行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開展預防和控制血源性疾病的教育。
2.血站必須免費對獻血者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身體條件不符合獻血條件的,血站應當向其說明情況,不得采集血液。獻血者的身體健康條件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3.血站對獻血者壹次采集血液量壹般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過400毫升,兩次采集間隔不得少於六個月。嚴禁血站違反前款規定,超量、頻繁采集獻血者的血液。
4.血站采集血液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章制度。采血必須由有資質的醫務人員進行,壹次性采血器材使用後必須銷毀,確保獻血者健康。血站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標準保證血液質量。血站必須對采集的血液進行檢測;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血液不得提供給醫療機構。
法律依據:根據《獻血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和醫療機構出售無償捐獻的血液;
(三)非法組織他人賣血的。第十九條血站違反相關操作規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獻血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