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特點
1.執法是以國家的名義對社會進行的綜合管理,具有國家的權威。這是因為:首先,在現代社會,為了避免混亂,大量的法律關系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的組織和管理,從經濟到政治,從衛生到教育,從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都需要有法律來遵循;其次,根據法治原則,為了防止任意行政,專門從事社會管理的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嚴格按照立法機關根據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進行。因此,行政機關執法的過程就是代表國家進行社會管理的過程,公眾應當服從。
2.執法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中國,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依法從事國家或地方行政,是法律在國家或地方實施的過程;而行政職能部門在依法對某壹方面進行管理的同時,是在本部門執行和實施相應法律的過程。
3.執法是國家強制的,行政機關執法的過程也是行使執法權的過程。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社會進行管理,壹定的行政權力是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權是壹種國家權力,它不僅可以改變社會資源的配置,控制城市的人口規模,還可以極大地影響公民的個人生活,如升學、就業、婚姻、遷移等。
4.執法是主動的,單方面的。執法不僅是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社會管理的權力,也是其對社會和人民的義務。這既是權力,也是責任。因此,行政機關在進行社會管理時,應當主動執法,以積極的行為履行職責,而不壹定需要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機關不主動執法,從而給國家或社會造成損失,就構成失職,要承擔法律責任。
概念:
執法,顧名思義,就是管法律,用法律辦事,傳播和實現法律。在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使用廣義和狹義的這個概念。執法或廣義的執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實施法律的活動。狹義的執法是指法律的執行,而特指國家行政機關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權力、履行職責、實施法律的活動。人們把行政機關稱為執法機關,就是用狹義的執法。
這裏的執法是指狹義的法律的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執法是法律實施的壹個重要方面。在現代社會,國家行政機關被稱為國家立法機關的執行機關,後者制定的法規主要包括前者的實施、執行和執行。
執法是壹種執行法律的活動,必須是在此前提下,由被執行人自身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違法操作,才可以命名為:暴力執法、違法執法等。不在這個前提下的行為,只能是個人或者團夥的私人行為,與自身的行政執法身份無關,比如高速公路超期收費、非公安機關拘留等。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地點、範圍內調用執法,其他的都被認為是個人或者某個群體的私人行為。在這個前提下,公職人員的行為可以被命名為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