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危害行為,或稱犯罪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實施的,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註:參見高銘暄《中國刑法詞典》,林雪出版社,1988版,第143頁。)。
第二,犯罪在客觀要件上構成危害行為,即指危害社會的身體活動,受行為人的心理活動支配。(註:參見趙秉誌、吳振興主編《刑法通論》,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第147頁。)。
三、危害行為,這裏特指犯罪的客觀行為,是指行為人的意識和意誌所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作(註:參見陳興良主編:《刑法大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7版,第66頁。)。
四、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受行為人心理活動支配的、危害社會的身體動作(註: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第156頁。)。
第五,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是指違反刑法的命令或禁令,受行為人意誌支配的身體動作(註:參見熊選國:《論刑法中的行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第4-9頁。)。
第六,危害行為是指以行為人的自由意誌為主導,客觀上違反刑法的禁止性規範或命令性規範的身體動作(註:參見肖中華:論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概念,載於《法學》第5期,1996。)。
第七,應當拋棄行為概念中的意思要素,直接用危害社會的肢體動作概括行為的概念,包括危害行為的概念(註:洪:《論刑法中的行為概念》,《中國法學》第4+0994期)。)。
以上的表達可以歸結為三個學派。第壹種表述代表了傳統觀點,認為危害行為是指犯罪行為,這顯然是不恰當的。正如壹些學者所指出的:“犯罪行為具有主觀性和客觀性的統壹。只有客觀上的危害行為,沒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絕不能稱為犯罪行為;因此,作為犯罪的客觀要件,不宜用‘犯罪行為’壹詞來表述。“危害行為”從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屬於客觀範疇,合乎邏輯地表述了犯罪客觀方面的壹個重要要件。”(註:見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第156頁。)。第二、第三和第四個表達式代表壹般理論。這三種表述雖然不盡壹致,但其基本精神是壹致的,即都認為刑法中的危害行為概念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心理要件、身體要件和法律特征。第五、六種表述在概括危害行為的法律特征上有了很大突破,但仍然堅持三要件說,所以實際上是通說的變種。第七種表述可以看作是壹種新的理論,它果斷地拋棄了許多學者支持的有害行為必須具備心理要素的觀點,但它仍然將有害行為的法律特征歸為“社會危害性”,上述七種表述的相似之處在於,對有害行為的體素特征基本沒有異議。可見,這些區別的關鍵在於以下兩個方面:壹是意誌是否是危害行為的必備要件;二是違反刑法規範是否是危害行為的法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