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安排會見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不得以未接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為辯護律師安排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通過網絡預約或者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會見順利、安全。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保證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所需的時間和次數,並配合看守所的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的偵查工作。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看守所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控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為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壹名律師助理來協助會見。助理與辯護律師壹同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證書。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
法律依據: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第七條辯護律師應當在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在查驗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安排在那個時間的,就安排在那個時間;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在安排會見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不得以未接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為辯護律師安排會見。
看守所應當設立會見預約平臺,通過網絡預約或者電話預約等方式為辯護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安排辯護律師會見。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會見順利、安全。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保證律師履行辯護職責所需的時間和次數,並配合看守所的工作安排和辦案機關的偵查工作。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辦案機關不得派員在場。在律師會見室不足的情況下,經辯護律師書面同意,看守所可以安排在訊問室會見,但應當關閉錄音監控設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兩名律師為辯護人的,兩名辯護律師可以共同會見,也可以單獨會見。辯護律師可以帶壹名律師助理來協助會見。助理與辯護律師壹同出席會議的,應當出示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律師執業證書或者申請律師執業證書。辦案機關應當核實律師助理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