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執行期限為兩年。強制執行壹般在批準後六個月完成。六個月內開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流程如下:
1.申請執行:申請人必須先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書應當包括需要執行的文件、被執行人姓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基本情況;
2.執行案件的確認:人民法院收到執行申請後,進行立案審查,立案審理,並出具執行通知書;
3.搜查財產:執行通知書發出後,執行法官將開始搜查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等財產信息進行執行;
4.裁定的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的,執行法官將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執行方案,予以執行。執行方式包括查封、凍結;
5.結案:被執行人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債務後,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執行。如果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債務,執行法官將依法采取更加嚴厲的措施,直至執行到位。
強制執行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查封、扣押財產:可以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轉移、變賣、抵押;
2.拍賣或者變賣財產:可以通過拍賣或者變賣債務人的財產實現債權利益;
3.分配財產:債務人的財產可以分配給債權人以抵償債務;
4.強制履行其他義務:債務人可能被強制履行其他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如強制停止侵權等。
綜上,如果執行期限屆滿,執行程序終止,債權人需要提起訴訟或者再次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申請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