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是關於辦理刑事案件的法律,包括立案、偵查、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移送審查起訴、審判、量刑、執行等程序。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民事訴訟活動、確定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範。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審理和解決民事糾紛等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以及因這些活動而產生的各種訴訟法律關系的總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關於調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程序法。人民法院可以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在特定範圍內解決行政爭議。
三大訴訟法中* * *的基本原則如下:
1.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2.訴訟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
4.審判是公開進行的,但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根據法律作出例外;
5.實行回避制度;
6、實行兩審制;
7.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8.被告人和當事人有辯護的權利,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得到辯護,律師承擔司法救助的法律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
下列事項只能由法律制定: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稅種的設立、稅率的確定和稅收征收管理等基本稅收制度;
(七)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和征用;
(8)基本民事制度;
(九)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十)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壹)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