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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進行登記。

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辦理登記和領取手續,秘密載體的管理人員應當隨時掌握載體的去向。閱讀和使用秘密載體應當在辦公室或者專門的閱覽室進行;確需在其他地方閱讀使用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秘密載體閱讀使用後應及時歸還保密室或機要室。不得傳播,不得擅自擴大知識範圍,不得私自保留秘密載體。不得擅自復制、摘抄或摘抄機密文件和資料的內容。

在保守國家秘密工作中,實行積極預防、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保證了國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於信息資源的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根據事項的性質、特點和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以必要的期限為限;不能確定時限的,應當確定解密條件。除另有規定外,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30年、20年和10年。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機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在決定和處理相關事項過程中,決定公開需要保密的事項的,正式公布時視為解密。

保密提示:

有些國家秘密需要有關單位、處室和人員在壹段時間內使用,隨時查詢和跟蹤,可以由處室外借臨時保管,但要遵守有關保密規定。

1.用人單位和人員的範圍應符合知悉國家秘密的範圍,並經單位主管領導批準辦理借閱登記手續。

2.指定專人保管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文件櫃中。如果沒有保存條件,可以借,當天還。

3.使用後應及時清理,並辦理清理手續。

4、絕密級秘密載體不得留存在借閱單位和辦公室。

法律依據:

第壹章中央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國家保密局關於國家秘密載體保密管理的壹般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國家秘密載體的保密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國家秘密載體(以下簡稱秘密載體),是指以文字、數據、符號、圖形、圖像、聲音等方式記錄國家秘密信息的紙介質、磁介質、光盤等各種物品。磁介質載體包括計算機硬盤、軟盤、錄音帶、錄像帶等。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所有負責制作、接收、傳遞、使用、保存和銷毀秘密載體的機關和單位(以下簡稱涉密機關和單位)。

第四條涉密載體的保密管理應當遵循嚴格管理、嚴密防範、確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則。

第五條涉密機關、單位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本機關、單位秘密載體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各級保密工作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涉密機關、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上級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下級機關和單位執行本規定。

涉密機關、單位的保密機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本機關、本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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