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分。
壹、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記12分:
(壹)駕駛不符合準駕車型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載客汽車(不含公共汽車)和校車載客超過核定人數20%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汙損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七)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倒車、掉頭通過中央分隔帶的;
(八)駕駛營運客車在高速公路車道內停車的;
(九)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20%的速度駕駛中型以上載客汽車、校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或者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以超過規定時速5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十)連續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壹)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壹的,壹次記6分:
(壹)在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含公交車)或者校車載客不足20%,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客超過20%的;
(四)駕駛中型客車、校車、危險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下的;
(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中型客車、校車或者危險品運輸車輛或者以超過每小時20%以上、低於每小時50%的速度駕駛其他機動車的;
(六)駕駛載貨車輛超過核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七)駕駛營運客車以外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車道上停車的;
(八)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非法占用應急車道的;
(九)在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的;
(十)駕駛機動車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不按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明顯標誌的;
(十壹)駕駛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不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不懸掛警示標誌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隱瞞或者欺騙更換機動車駕駛證的;
(十三)連續駕駛除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四)駕駛機動車不按照規定避讓校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