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撥打交通違章電話122。
2.找到交通亂象投訴熱線,撥打投訴電話。
3.打電話到當地交管部門舉報。
4.將信郵寄到交管局秩序科。
作為壹種有效的監督形式,舉報主要有以下功能:
1,方便對違紀、違法、犯罪等行為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舉報進行檢舉和控告,並請求予以處理。
2.便於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公民可以通過舉報對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反映壹些社會熱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問題。
3.專門機關通過舉報可以獲得大量舉報線索,有利於專門機關履行職責,尤其是監督職責。
4.將群眾監督納入法制軌道,有利於社會穩定。
綜上所述,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證據和信息,避免誣告陷害他人,以免涉及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同時,稅務機關在處理舉報問題時,也要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和隱私,依法查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