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和處理執行案件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優於抵押權和其他債權。?
2.消費者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購買商品房的款項後,承包人對買受人不享有該商品房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三、建設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支付的人員報酬、材料和其他實際費用,不包括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
四、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的適用;
1.若建設工程為商品房,且發包人(開發商)在竣工前已與消費者另行訂立房屋買賣合同,則發包人拖欠承包費時,可能發生承包人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權利與消費者權利的沖突。
2.不言而喻,消費者在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時,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就房屋而言,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經消滅。
3.在開發商未交付房屋或已交付房屋但未辦理產權轉移的情況下,房屋仍歸開發商所有,仍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標的物範圍內。
4.如果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無異於用消費者的資金清償開發商的債務,相當於開發商將其債務轉移給消費者,嚴重違反了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的法律和政策。因此,不應允許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5.本質是承包商的利益和消費者的利益相比較。消費者屬於生存利益,應該優先考慮,而承包商屬於商業利益,應該退居二線。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