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代理權和限制行為能力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有權處分人和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但是,追認是對方的單方面行為,主動權在對方。如果對它有利,就不追認。
風險2:合同欺詐的風險
對方盜用其他單位簽訂合同或與虛假單位簽訂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說,被仿冒單位無意進行交易,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會在合同上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被假冒的單位或個人並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無法追究其合同責任。如果造成自己的損失,造假者可能根本無法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目的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騙取自己的財產。
風險三:締約能力所禁止的風險。
風險:不具備單位內部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或者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都是無效的。這種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壹方有過錯的,應當對無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我們自己與不具備締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合同無效並發生損失,我們有過錯的,我們將無法因自己的過錯獲得對方的賠償。另壹方面,自己的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的,該合同被認定無效,自己有過錯的,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匿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五百零五條當事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章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因超越經營範圍而認定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