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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憑證的定義是什麽?

與合法有效憑證相關的相關財稅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關於“合法有效憑證”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帳、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審核原始憑證,有權拒絕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予以更正和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的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的,不得扣除該項目的金額。”

5.《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簡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壹)支付給境內單位或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增值稅征收範圍,且該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發票是合法有效的憑證;

(二)繳納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基金,以出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3)向境外單位或個人付款,應以單位或個人的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收據有疑問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機關有關規定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抵扣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運輸費用結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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