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購房者遇到面積誤差比超過3%的情況,也可以看看購房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有關規定辦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購房者也有可能解除合同,退房。
購房領域相關法律風險提示
1.陷阱條款:“該房產建築面積為91.5m2,以房產證為準。”對於買方來說,通常認為房屋建築面積以房產證為準,明確“以房產證為準”,不會有風險。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認為該條暗示買受人已憑房產證查驗過建築面積,並已審核過房產證原件,所以當房屋被抵押且具有* * * *性質,影響合同的履行和效力時,買受人可能出於其自覺的主觀狀態而被認定,甚至承擔後果。因此,無論房產證是在賣方、中介、銀行還是眼見為實房管所,不僅要看,還要核實真偽。即使屬實,也需要調查核實房屋實際面積是否可能與登記面積存在差異,房屋所有權的原取得是否合法,房屋所有權是否存在其他糾紛導致過戶存在障礙。
2.持證人登記面積與實際產權面積或使用面積不壹致。除了測量誤差,還有* * *在傳遞過程中消除面積的可能性。實踐中,受讓人實地丈量了權證面積,卻沒有註意到“以上兩證權屬為準”的四地界線聲明可能存在的風險,導致法院最終認定持有人已提前披露權屬瑕疵,判決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二手房買賣協議約定交易總價,或者有面積約定,但未約定單位平方米價格,然後買受人投訴實際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不符的,壹般不予支持。
4.二手房買賣前後,由於計算房屋面積使用的標準不同,公攤面積的計算方法不同,新舊證確定的房屋面積存在誤差。因實際住房面積未發生實質性變化,壹方當事人上訴要求賠償差額的,不予支持。
5.二手房交易之前,買賣雙方實際上關註的是單價和總價,受限於精力和測量條件,往往對計算所依據的房屋面積的真實性關註不夠。壹旦實際面積和產權面積出現差異,就容易產生糾紛。對於買受人而言,對房屋面積真實性的理解,不應局限於出賣人手中購房合同記載的面積,也不應局限於房產證登記的面積,而是需要在現場勘查時進行簡單的測量;對於賣方來說,可以明確約定現有住房面積的依據,涉案房屋整體價格的確定不會受到未來產權證或實測面積的差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