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壹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壹)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四)藝術和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音像作品;(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件;(9)其他符合作品特點的智力成果。
第五十四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使用費進行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特許權使用費難以計算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賠償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已履行必要的舉證責任,且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掌握在侵權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等。,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裁定銷毀侵權復制品;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責令無償銷毀;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設備無償進入商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