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看壹下我國法律對民事案件再審條件的規定:
1?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已經生效。
2?申請人只能是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3?必須在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交。兩年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發現審判人員在案件審理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4?必須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上壹級法院。
5?再審必須有法定理由: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新證據:
(壹)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客觀存在的;
(二)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或者提供的證據;
(三)原審法庭審理後,作出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的人重新鑒定並進行勘驗,推翻原結論的證據。
當事人在原審中提供的主要證據,未經原審質證、認證,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當認定為新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案件審理所需證據,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適用法律有錯誤”:
(壹)適用法律與案件性質明顯不符的;
(二)民事責任的確定明顯違背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
(三)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實施的法律;
(四)違反法律溯及力規定的;
(五)違反法律適用規則的;
(六)明顯違背立法初衷的。
⑦違反法律法規,管轄錯誤;
違反專屬管轄、特別管轄等嚴重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第壹款第(七)項規定的“管轄錯誤”。
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不參加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不參加訴訟;
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再看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再審條件的規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發現有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的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既然妳沒有說明妳的案子是刑事還是民事,那我就把兩個案子的情況都給妳列出來。雖然看起來很多,但其實很簡單,就是事實+證據+是否有枉法行為。結合自己的情況,如果條件允許,可以聘請律師為妳申訴。
在我國的司法體系中,有專門的上訴審查庭,負責審查案件是否應當啟動再審程序,實施法律監督。
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