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辦法》第八條規定,考察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壹)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行為的;(二)組織、參加或者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等非法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三)組織和參加反對中國* *產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的網上論壇、小組、直播等活動;(四)編造、制作、出版、發布、傳播反對我國* * *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害信息,或者參加國家禁止的政治組織等。(五)通過互聯網組織政黨社團,參與或者動員串聯、聯署、集會等非法網上活動的;(六)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依照刑法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正在接受教育的;(七)因結夥鬥毆、盜竊、詐騙、搶劫、敲詐勒索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八)受到黨內記大過或者撤銷職務處分的;被機關按規定取消聘用的;被機關或者國有企業辭退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降職或者辭退的;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職或者被責令辭職未滿三年的;(九)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十)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間被開除團籍或者開除學籍的: (十壹)組織、參加或者支持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12)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或弄虛作假,誤導或欺騙領導或公眾;(十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或者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十四)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或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產的;(十五)組織、參與、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十六)在國家法定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者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舊考試中被認定有舞弊行為的: (十七)已經取得或者正在申請國(境)外永久居留或者長期居留許可的;配偶已取得或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無配偶,子女均已取得或正在申請外國國籍或國(境)外永久居留權或長期居留許可;上述人員除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者外,均為香港、澳門居民;(18)記載出生日期、工作時間、入黨(團)時間、學歷、經歷、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個人檔案缺失,在舊檢規定期限內不能有效確定嚴重失實的日期,舊檢對象不能填寫或有弄虛作假嫌疑的;(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品德不好,社會責任感和為民服務意識差;(二十)依法作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二十壹)不符合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質的其他條件。(壹)因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社會影響惡劣的嚴重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貪汙賄賂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三)組織、參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極端、邪教、黑社會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4)主體受聘後可能影響依法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