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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根據利益表現形式可以分為四類: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個人利益。

1.事情。事物是能滿足人的需要,能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理實體或自然力。民法中的物雖然具有物理屬性,但不同於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求有支配性、存在性和功利性。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意義。民事法律關系大多與物密切相關,有的以物為客體,如所有權、擔保物權,有的以物為客體,但仍以物為利益,如交付物的買賣合同。

2.行為作為客體,行為是指能夠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為給付。行為主要是債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自己的利益進行給付,如交付貨物、完成工作等,而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財產或其他財產。

3.智力成就。智力成果是人們腦力勞動創造的精神財富,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包括文學、藝術、科學技術作品、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知識產權保護的不是智力成果的載體,而是載體上的信息,載體本身屬於產權保護的對象。

4.個人利益,個人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譽、尊嚴、榮譽、身份等等。個人利益雖然不能脫離主體,但不是主體本身,而只是能夠滿足主體個人需要的客觀事物,所以是人身權關系的客體。

1,權利。

雖然權利的性質有爭議,但權利總是和利益聯系在壹起的,或者說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權利雖然通常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但由於其利益屬性,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權利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條件是:

(1)必須是財產權,人身權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比如姓名權、肖像權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唯壹的例外是企業名稱權可以依法轉讓,因此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2)必須是可轉讓的產權。不可轉讓的財產權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比如權利人專有的財產權利是不可轉讓的(養老金、退休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

(3)必須是根據法律規定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權利。比如《擔保法》關於土地使用權和質權的規定。

2.無形利益

無形利益又稱個人無形利益或精神利益,是物質利益或財產利益的對稱。無形利益因其利益而成為權利或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就自然人而言,無形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自由、名譽、個人秘密、榮譽等。這些無形的利益使他們成為生命、健康、自由、名譽、隱私和榮譽的對象。

就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而言,無形利益包括名稱、名譽(或商業信譽)等。這些無形的利益使其成為姓名權和商譽權的客體。無形利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不可轉讓性和不可轉讓性的特點,除非法律有明確的例外。

1.有益的:指滿足人們的興趣和需求。

2.客觀性:指沒有主體意識的轉移。

3.合法性:就是法律規定的。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可以作為民事主體的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國家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特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當國家需要直接參與民事活動時,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如以政府名義發行公債、享有財產所有權、接受饋贈、簽訂貿易協定等。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的壹方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壹方稱為義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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