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九條申請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或者更換機動車車身、車架的,應當填寫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提交合法證件和憑證。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變更被批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變更後十日內將機動車交車管所。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壹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收回原行駛證,重新核發行駛證。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還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號碼)的拓印膜,並保存車身或者車架的產地證明。
第十條已登記的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註冊地車管所申請變更登記:
(壹)改變車身顏色;
(2)更換發動機;
(3)更換車體或車架;
(4)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的;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機動車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更換:
(壹)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安裝前後防撞裝置;
(二)貨運機動車配備擋風玻璃、水箱、工具箱、備胎架等。;
(三)機動車輛增加室內裝飾。
第二十壹條被司法機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拍賣,或者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調解、判決、裁定機動車轉讓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
應當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或者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未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的證明。車管所應當公告原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作廢,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上海政府網-機動車登記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