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責任制和日常管理制度;
(二)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和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清洗和維護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四)將分類後的生活垃圾交給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
(五)對不按規定投放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導,督促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監督本轄區內管理責任人履行管理職責,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的,應當及時向生活垃圾管理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負責人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情況納入行業監管內容。
垃圾分類是壹種責任嗎?
1.垃圾分類是責任。
2.垃圾分類,人人有責。根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生活垃圾分類涉及城市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管理部門、生態環保部門、教育部門等部門、單位和個人。
3.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義務,積極參與生活垃圾分類。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集實行管理責任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已經分類並投入使用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