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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春節帶薪休假多少天?

法律主觀性:

我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並指定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對帶薪年休假進行規定。為平等保障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條例涵蓋各類用人單位,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員工享受年休假。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壹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從15天增加到最多20或25天。法制辦經與有關部門反復研究,認為年假天數應與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因此,條例規定,職工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2.部分未休年假的員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假。為了保障這些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享受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補償。至於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很多人認為應該符合勞動法“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的。2.帶薪年休假假期(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但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二)10年但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3)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三。年假條例的監督機制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2.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3、單位不按照本條例規定安排職工年休假和不發放年休假工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的數額向職工支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性:

根據《勞動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如下:(1)元旦,放假1天(10月1天);(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2、3);(4)國慶節,放假3天,(65438+10月1、2、3);(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相關知識節假日工資支付的計算標準分為不同情況:(1)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季節性工作日:250天;四季=62.5天;和季節性工作日:。(二)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折算根據《勞動法》第五十壹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定休假日法》支付工資,即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折算時,不排除國家法定休假日11天。據此,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為: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月帶薪天數=(365天-104天)÷65438+2月=21.75天(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發布的《關於職工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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