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意見的主要訴訟價值在於其提供的客觀法律意見,而不在於專家本人。從實踐的角度來看,參與論證的壹般都是學術界的佼佼者。根據中法網專家示範服務公司章程,“專家是指法學理論和實務方面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因為法律專家在法律領域很有名氣,很多法官可能是他們的學生,或者聽過他們的講座,讀過他們的書。客觀壓力和心理暗示可能不利於其獨立司法權的行使。為了避免專家的威望、地位和學識對承辦案件的法官產生先入為主的影響,當事人應當只就論證本身向法庭匿名提交參與論證的專家,或者只註明組織論證的機構名稱,以在合理的限度內顯示其權威性。
(二)專家論證活動的效益應影響其可接受性。
專家對論證活動收費是常識,市場需求是必然。當事人委托的專家站在自己的角度給出專家意見無可厚非,但其報酬應限制在合理的範圍內。在美國法庭之友制度中,規定提交的意見應包括當事人或其他成員提供的財政支持記錄。原因是專家與壹方當事人的辯護律師有本質區別,他們的意見應該是客觀的。過高的報酬可能會影響他們。因此,法官應根據專家獲得的報酬來判斷意見的客觀性,再決定是否采納。筆者認為,當事人為論證所支付的費用應在論證後列出,大致相當於學者、專家參與普通學術討論所支付的報酬。
(三)排除意見書中判斷事實的部分。
從司法實踐中專家意見所涵蓋的內容來看,既有對案件事實的意見,也有對法律適用的意見。例如,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政策研究室收集的21份法律意見書中,只有3份對某壹案件反映的法律問題發表了專家意見,其余18份涉及事實的評價。在我看來,專家意見只能說明案件的法律適用,而不能對如何認定事實發表意見。這是由專家學者的特殊身份決定的,因為他們既不是案件的當事人,也不是案件的調查人員,所以他們無權對案件的事實發表意見,對事實作出法律判斷只能是法官的職權。但如果在辯護詞中吸收了專家意見,不僅可以適用法律,還可以對事實認定發表意見,因為它已經成為辯護詞的有機組成部分,這是由辯護詞在訴訟中的作用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