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不同:
行政審批:是行政管理中的壹個概念,更多的是用在行政管理的意義上。
行政許可:是行政法上的壹個概念,更多的是法律意義上的使用。
2、不同的救濟方式:
行政審批:不服從或者不願意,壹般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行政許可: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許可侵犯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進行救濟。
3.不同的主題:
行政審批:按審批主體界定,即行政機關作出的審批行為,比較寬泛。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機關,客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內容是允許申請人從事特定活動。
4.設定的條件不同:
行政審批:法律對行政審批事項的設定沒有嚴格的限制,各級行政機關(包括非行政機關)都可以設定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壹項重要的行政權力。《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法定條件設定行政許可,地方政府規章可以根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擴展數據:
行政審批中存在的問題:
1.重審批輕監管:
部分審批事項合並或調整為審核、預備案等。雖然形式變了,但審批的本質沒有變。壹些審批程序繁瑣、限時、低效。
2.審批設置管理不嚴;
特別是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管理不規範,隨意性大。壹些部門和地區利用“紅頭文件”和規定,以登記、備案、年檢、監督、鑒定、審批、準銷證、準運證等形式變相設置審批事項。
3、監督機制不健全:
行政權力的監督機制還不完善。壹些部門權力過於集中,同時承擔審批、執行、監督、評估等職能,權力濫用的風險較大。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增強針對性,著力解決這些突出問題。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行政審批
百度百科-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