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殘疾人所犯罪行的判決適用於兩類人:
壹是聾啞人,即同時完全喪失聽力和語言功能的人,主要是先天性聾啞和兒童期聾啞;
二、盲人,即雙眼失明者,主要指在嬰兒期和兒童期失明者。殘疾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會適當從寬處罰。殘疾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確定殘疾人的標準: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殘疾標準》中的殘疾評定標準,申請辦理《殘疾人證》的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和必要條件之壹:
(1)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療法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通過上述療法不能恢復視功能者)。
(2)聽力殘疾:(雙耳)必須治療壹年以上未痊愈者。
(3)言語殘疾:指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妨礙正常言語交流,必須明確病因,經治療壹年以上仍不能恢復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壹年以上未康復的精神病患者。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水平,並表現出適應行為障礙。
(6)肢體殘疾:指因肢體殘疾、畸形、癱瘓而導致的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因疾病或交通事故、工傷、意外事故等意外事故造成肢體損傷的傷殘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後功能鍛煉壹年以上恢復(截肢、截癱、關節融合除外)。
(七)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最嚴重的殘疾等級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九條
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十八條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