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非法集資、攤派費用,不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行政行為納入受案範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起訴方應向法院提交訴狀。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規定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無法當場作出判決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書面證明,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