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夫妻* * *共有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具體處理可以不同。屬於個人使用,壹般歸個人所有;
2.雙方婚前已修繕壹方所有房屋的,應由另壹方承擔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3.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
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離婚時壹方請求以夫妻相同財產進行賠償的,不予支持;
5.如果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婚姻財產的分割如下:
1.婚後壹起買房:
(1)無論是房產證上的男方或女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是同壹房產;
(2)分割房產時,按照房產目前的市場價值,有貸款的,扣除貸款,取得房屋的壹方支付房屋價值的壹半給未取得房屋的壹方,房屋所有人另行償還剩余本息。
2.夫妻壹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
(1)如果夫妻壹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那麽該房屋就是婚前財產;
(2)因此,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綜上,最新的關於夫妻房產分割的規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壹般應該平分,具體處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使用,壹般歸個人所有;如果財產是通過婚姻取得的,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導致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