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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最新規定

關於夫妻財產分割的最新規定:

1.如果夫妻* * *共有財產:壹般應該平分,具體處理可以不同。屬於個人使用,壹般歸個人所有;

2.雙方婚前已修繕壹方所有房屋的,應由另壹方承擔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壹方;

3.通過婚姻取得的財產,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

4.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生活中自然受損,離婚時壹方請求以夫妻相同財產進行賠償的,不予支持;

5.如果夫妻之間的財產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婚姻財產的分割如下:

1.婚後壹起買房:

(1)無論是房產證上的男方或女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都是同壹房產;

(2)分割房產時,按照房產目前的市場價值,有貸款的,扣除貸款,取得房屋的壹方支付房屋價值的壹半給未取得房屋的壹方,房屋所有人另行償還剩余本息。

2.夫妻壹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

(1)如果夫妻壹方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取得了該房屋的產權,那麽該房屋就是婚前財產;

(2)因此,離婚時,另壹方無權要求分割。

綜上,最新的關於夫妻房產分割的規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壹般應該平分,具體處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屬於個人使用,壹般歸個人所有;如果財產是通過婚姻取得的,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導致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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