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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區別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區別:定義不同,法律角色不同,所有權問題。

法律分析

抵押人是指為保證自己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擔保的人。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本人,也可以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擔保中,抵押人的確定應以抵押合同為依據,抵押合同中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壹方為抵押人。抵押權人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對抵押財產有優先受償權的人。抵押權人是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處分抵押物,抵押權人可以轉讓抵押物或者以抵押物為他人重新設立擔保。抵押權人也可以放棄他的抵押權,抵押權因放棄而消滅。此外,抵押權人對抵押權的處分順序。抵押人有權收取孳息,抵押人有壹定的處分權,如繼續設定抵押、經同意轉讓等。,然後出租出去。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財產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的內容無效。如果抵押人的行為可能損害或明顯減少抵押財產的價值,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不轉移財產占有而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六)交通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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