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壹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婚喪嫁娶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壹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根據上述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帶薪喪假的權利。所以公司應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給員工帶薪喪假。職工喪假的具體操作,請參照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職工請婚喪假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法律規定:1。職工結婚或直系親屬的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經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可酌情給予壹至三天的喪假。二是員工結婚時,雙方不在同壹地點工作,在外地的員工直系親屬死亡,需要員工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距離遠近給予事假。三、在批準的婚喪假和旅遊假期間,員工工資照常發放,途中差旅費全部由員工本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