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刑法規定的刑罰的壹種措施。是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期的制度。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十年。申請減刑時應把握以下條件:1。減刑的對象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中,除死刑外的其他主刑都可以適用減刑。2.適用減刑的實質性條件。只要罪犯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都可以申請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1)阻止他人實施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為了維護刑罰的嚴肅性,保證執行的效果,減刑不得超過必要的限度。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於10年。減刑後刑期的計算方法:壹是原判刑期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減刑後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已執行的刑期(包括判決宣告前的羈押時間)在減刑後的刑期內計算。二是原判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減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減刑前已執行的刑期不計入減刑的刑期。對於罪犯的減刑,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應當裁定減輕。除非依法確立程序,否則不得減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的條件和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創新;(三)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四)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