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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遺產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法律主觀性:

老人繼承公證需要以下材料:1。被繼承人與繼承人的身份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3.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4.遺產清單和遺產所有權證明;有遺囑的,應當提供被繼承人的遺囑。遺產公證的程序如下:到公證處,從多媒體排號機中取號,按號辦理業務;根據申請要求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果所有材料齊全,所有證據齊全,證明材料可以交給承辦公務員,由承辦公證員受理;公證員接受審核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憑《受理通知書》立案、編號、交費、復印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領取公證書。根據《民法》第139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壹般在繼承完成時失效。根據《民法典》第142條規定,立遺囑人可以撤回或者變更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違背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撤回遺囑相關內容。遺囑有數份,內容沖突的,以最後壹份遺囑為準。《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法律客觀性:

公證程序規則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理申請的,代理人應當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三)申請公證的文件;

(四)申請公證的證明材料,涉及產權關系的,應當提交相關產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申請人應當提交的證明材料,公證處可以通過享受政府信息資源的方式獲取的,當事人可以不提交,但應當書面承諾相關信息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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