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純粹是幻想,不可能發生。
就法理而言,由於執行死刑是壹項嚴肅的執法活動,自然有嚴格的操作程序和嚴密的保障措施。壹般死囚由幾名訓練有素的法警押送,周圍有相關安保人員,行刑區域與無關人員隔離。受害者家屬不具備接近死囚的客觀條件,不可能用刀捅他們。
就情理而言,死刑正在執行,也就是死刑犯即將為自己的罪行付出代價,被害人親屬的訴求即將得到法律的滿足和實現。沒必要多此壹舉,所以不符合常理,不具備拿刀捅人的正常邏輯。
在刑場執行死刑時,群眾不允許靠近死刑犯,只能遠遠地觀看。法院已下令將罪犯判處死刑。武警執行死刑時,閑散人員不得靠近距離方圓數百米的刑場,受害者家屬不得進入刑場觀看罪犯執行死刑。刑場戒嚴,任何人都不能特別接近死刑犯。除了公安、武警等執法者,其他人不得接近死刑犯。
被害人家屬通常構成故意殺人罪。
假設題題成立,被害人家屬壹般會構成故意殺人罪。除非行為人是精神病人,沒有刑事責任,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否則行為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原因很簡單。任何人都無權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對方是即將被執行死刑的死囚,也只有司法機關會代表國家依照法律程序剝奪死刑犯的生命。因此,被害人親屬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害人親屬有備而來,死刑壹擊即中,要害部位要刺。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剝奪死刑的直接故意,該行為直接導致死刑的執行,依法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有這件怪事,受害者家屬也難逃法律制裁。並不是說僅僅因為罪犯殺死了死者,死者家屬就可以殺死罪犯,就不用負責。法律不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罪犯已被判死刑,但受害者家屬卻挑戰法律底線,當著執法人員的面持刀殺死罪犯。妳以為警察是紙做的嗎?別瞎說,帶刀進法庭幾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