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職申請。離職前提交書面辭職申請;
2.領導簽字。辭職申請寫好後,如果妳確定要辭職,先拿著申請給領導簽字;
3.工作交接。壹般應在壹個月前提出辭職,領導安排人員做好交接工作;
4.查資料。檢查信息包括檢查債務。檢查妳是否還欠公司錢或者公司是否還欠妳錢,檢查並清理;
5.取消通知。辦理離職手續後,要及時打印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6.文件傳輸。將個人檔案轉入新單位所在地或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才市場管理;
7.社保轉移。在新單位辦理接收轉移手續,轉移原個人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