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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指出,在執行金錢債權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是其本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所必需的住宅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壹)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提供居住用房,或者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房屋可變價格中扣除5至8年租金。
唯壹的房子將被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1.有扶養義務的被執行人名下有維持生活所必需的其他住宅的。
假設被執行人60歲,子女成年,有房產。此時,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權將得到保障。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只有壹套住房,也可以強制執行。
2.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以逃避債務。
壹些債務人惡意利用國家對基本居住權的保障,逃避債務的執行。很多情況下,被執行人原名下有多套房產,在意識到可能被執行時,迅速將房屋出售或將房屋過戶給子女或父母。對於這種惡意逃廢債務的行為,被執行人已經失去了基本居住權的保護,可以對其名下唯壹的房屋進行強制執行。
3.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提供必要的擔保。
假設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壹套90平方米的房屋,申請人同意按照當地廉租房標準向被執行人提供住房,或者按照當地租金價格向被執行人提供5-8年的租房費用,以保障被執行人必要的居住權。這樣,被執行人名下唯壹的房屋也可以強制執行。
對“人生唯壹必需的房子”的理解
司法實踐中,是否屬於“生活必需的唯壹房屋”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我們大多數人把重點放在是否是“唯壹住房”上,而忽略了是否是“必需品”的要求。
被執行人雖只有壹套住房,但其房屋面積較大,已超過當地人均保障性住房面積;或者他家在當地繁華地段,壹套房到郊區幾套房。此時,被執行人擁有的“唯壹房屋”,因其面積大或價值高,已經超出了“生活必需品”的範圍。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唯壹超過“生活必需品”標準的房屋也可以強制執行。
目前,全國各地法院都在緊鑼密鼓地開展“追捕賴”。與以前相比,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強制執行力度大大增加。在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即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壹套住房,但如果“唯壹住房”已經超過“生活必需”標準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上述三個條件,通常也會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