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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分析:會計與法律的關系表現在以下相關的法律方面:

(壹)會計法與金融法的關系。

金融法是國家制定的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範。

所謂財政關系,就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在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中起主導作用的壹種分配關系。

它產生並貫穿於國家財政活動中,具體體現在預算、稅收、企業財務、預算外資金和財政監督的關系中。金融法和會計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財政法調整的財務關系和會計法調整的會計關系通過財務關系相互聯系、相互滲透。財務關系包括企業財務收支的分配和調度關系,會計關系包括企業財務收支的核算和管理關系。財政法和會計法的對象是相互依存、互為條件的。

財務關系以國民經濟的總體活動為基礎,會計關系以國民經濟的具體經濟活動為基礎。因為總體活動在微觀上是由個體活動構成的,它的總體構成及其變化最終取決於微觀上的個體積累及其變化。

它們之間的這種內在聯系不僅決定了財務關系只能通過會計關系來實現,也決定了會計關系的處理必須按照財務關系的要求來進行。當然,會計法和金融法還是有壹些區別的。

具體來說,壹是具體調整對象不同。財政法調整財政關系,會計法調整會計關系。

第二,法律關系的內涵不同。會計關系是發生在基層組織的微觀經濟管理關系,財務關系是更高層次的宏觀經濟管理關系。

第三,法律關系的主體不同。金融法律關系的主體始終是代表國家的各級金融機關,金融機關的單方意誌可以產生、變更或終止金融法律關系。但是,會計法律關系的主體不是固定的,有時壹方是國家管理機關,另壹方是社會經濟組織,有時雙方都是社會組織。

第四,調整原則不同。金融法通常采取“無償”原則,法律關系的內容基本上是縱向分配和再分配關系,側重於宏觀經濟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法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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