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做法不統壹,但公安機關通常會將檢查情況告知受害者家屬。如果不給妳原件,妳可以要復印件。妳到了法庭可以看所有的案卷。
能通知的,應當通知並簽字,但無正當理由不通知或拒絕簽字的,可以解剖。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九十九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屍檢或者開棺檢驗,但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中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第二百條對已經查明死因而未能保存的屍體,應當通知家屬領回處理。通知後家屬拒絕領回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及時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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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死亡的情況下是誰申請屍檢的?
如對死因有異議,異議人應申請屍檢。而不能確定死亡原因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並沒有規定應該適用哪壹方。根據《民事證據規則》中醫療糾紛舉證責任倒置的要求,醫院應當申請屍檢,患方家屬不能拒絕,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屍檢是什麽時候?
屍檢應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符合屍體冷凍保存條件的可延長至7天。這裏需要強調的是,醫療糾紛屬於民事案件,公安機關法醫部門不介入,所以屍檢是在醫學院病理解剖室進行的,所以屍檢必須超越醫院本身附屬的醫學院系統,以保證其公正性。
屍檢的同時可以申請什麽鑒定?
在壹些疑似護士用藥錯誤的案例中,要抽取死者的血樣,同時進行毒理鑒定,對死者體內是否存在醫囑規定的藥物成分進行光譜波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