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法治建設中,普及法律知識,使各種社會主體知法守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按照傳統習俗,政府往往是普法的組織者和實施者,老百姓是普法的主體。在普法教育中,經常有這樣壹句話:“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非常不幸的是,拆遷戶與政府的糾紛在各地頻繁發生,經常看到老百姓走上法律也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法律成為保障人民權利的武器的前提在於國家機關的存在來執行法律,法律本身只是白紙上的文字。記住,壹位西方法學家說過:“法律不會說話”——意思是說,法律只有落實到“人”這個具體的社會存在中,才能成為法律。法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之壹在於統治者本身是否守法:法制社會中的法律只是實現統治目的的工具,從而使臣民出於對法律的恐懼而被動地服從法律;在法治社會中,國家權力主體在法律體系中實現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的基礎,使公民出於對法律的信仰而積極守法。因此,今天我國憲法已經明確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管理社會的國家機關,在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時應當依法辦事,使法律成為保障公民自由和權利的依據,同時對普通公民起到守法的表率作用。縱觀現在的拆遷,其中壹個可笑的現象是,拆遷戶與政府發生糾紛後,違法的是政府——往往是拆遷戶的公民在給政府上法律課——這說明公民懂法不是當務之急;公民知法後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是當務之急。而且根據我國憲法規定,行政機關和審判、檢察機關是獨立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與公民發生糾紛後,公民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上訴,法院以超越利益的立場對行政機關的行為進行司法審查。同時,公民如果懷疑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侵犯,或者對法院的行政決定不服,有權向檢察機關起訴和申訴。中國古代社會有壹個傳統,就是老百姓被官員冤枉後,向行使檢舉彈劾權的禦史申訴,讓那些自認為被貪官冤枉的人,還能有壹絲希望都察院能還他們壹個公道。需要註意的是,拆遷戶提出的訴求不壹定合理,但他們維護自身實體權利的權利應該得到保障,獨立於行政機關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應該給他們壹個說法,程序正義應該得到保障。伏爾泰說:“人類最寶貴的財富是希望。”或許,在與行政機關發生糾紛後,法院的司法審查,檢察院的法律監督,還能是人們最後的壹絲希望,對於公民的訴求是否合理,至少要給壹個公正的說法。然而,由於當地政府違反憲法規定,組織所謂的“聯合執法”,民權救濟的最後壹線希望破滅了。當然,現在政府違法,往往是為了公眾的利益。應該看到,如果個人和少數人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多數人的利益往往會為政府的暴政打開壹扇門。任何理由都不應成為國家權力主體違反法律的理由。在我國實現法治的過程中,要加強普法工作,讓公民知法守法。但最好的普法方式不是空洞地宣講法律,而是實現每個公民的合法權利,讓公民相信法律,從而出於對法律的信仰而主動學習和遵守法律。因此,筆者認為,要使普法適應法治中國建設,迫切需要行政機關首先學法守法,不能因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而破壞法律的信用。作者:河北省正定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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