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稅的對象包括事物或行為,不同的征稅對象是區分不同稅種的主要標誌。
契稅的征收對象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承辦人承擔。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2、土地使用權轉讓,除考慮土地增值稅外,另由承辦者繳納契稅。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
3.房屋買賣是出賣人以貨幣為媒介,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的交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土地和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買賣房屋;
(4)房屋捐贈;
(5)房屋交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壹)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繼承土地和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征;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首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而回購房屋的,酌情給予減免;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契稅減免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七條經批準減征、免征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減征、免征的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