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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訴離婚的過程

法院起訴離婚訴訟:

1,起草申訴書;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訴訟;

5.法院受理離婚訴訟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7.聽證:雙方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代理訴訟;

8.法院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對是否準予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作出判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起訴離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據。

離婚訴訟的條件

1.雙方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2.提出離婚的壹方是婚姻關系中的壹方,其他第三人不得作為起訴方提起離婚訴訟;

3.提出離婚訴訟的壹方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訴訟中的離婚證據

訴訟中的離婚證據包括但不限於婚姻關系證明、離婚原因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證明、夫妻壹方有過錯的證據、夫妻財產和債務情況證明、家庭住房情況證明、夫妻收入情況證明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因此,配偶壹方提起離婚訴訟時,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案件事實。

同時,在取證過程中,要保證證據的獲取方式和程序的合法性,保證他人的合法權利不會因為取證程序違法而受到侵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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