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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養老保險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4條

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勞動合同制度的下列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壹)用人單位制定的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其實施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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