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後,受理申請執行的案件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並可以立即采取執行措施。
法院公告費的收費標準如下:
1,公告費,每次10元到50元,不另收費;案件超過1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繳納;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壹元至五十元;
5、侵犯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支付;
6.行政案件按下列標準交納: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壹百元。爭議金額按照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支付。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破產案件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和財產案件收費標準計算,減半繳納,但最高不超過654.38+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訴訟標的同類,當事人人數眾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布公告,說明案情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登記。
在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沒有選舉代表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約定壹名代表。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所有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判決或者裁定。第九十五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後三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