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條件
(壹)婚姻登記機關有管轄權;
(二)男女雙方要結婚的,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4)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喪偶);
(五)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6)雙方自願結婚。
二、結婚的必備條件是什麽?
根據我國規定,結婚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願。
婚姻無效。
(二)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應該鼓勵晚婚晚育。“法定結婚年齡是強制性的,妳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只能是壹種號召和鼓勵措施。國家為了適應計劃生育的要求,鼓勵人們晚婚,並作出推廣性的規定,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人們可以通過正面的宣傳教育來自覺遵守,不能限制人們晚婚。壹方或雙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在婚姻登記中弄虛作假的,婚姻登記機關壹經發現,應宣布婚姻無效,並收回被騙的結婚證。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3)壹夫壹妻制。
再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已經死亡,或者再婚後雙方離婚的,可以再婚。
(4)沒有法律禁止壹方或雙方結婚。
男女結婚的條件是什麽?
男女結婚的條件如下:
(1)達到法定年齡。男22歲,女20歲;
(2)男女結婚是自願的,不受幹涉;
(三)男女雙方沒有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四)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
(5)雙方均無配偶。為了妳更好的維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
婚姻應當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幹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8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9條
想結婚的男女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