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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法人可以成為公司的發起人嗎?

所謂非營利法人,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收入不向組織成員分配的法人。根據《民法通則》,非營利法人壹般包括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這些特殊主體是否具備公司發起人資格?《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也有不同的解釋。肯定認為私法無禁止即自由,且既然公司法沒有限制,非營利法人可以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否定論認為,非營利法人不能從事營利性活動,不能設立公司。我們認為,非營利法人是否具有發起設立公司的資格,應取決於其是否具有設立公司的權利和能力。法人之間的權利能力因其目的範圍而異。因此,判斷非營利法人是否有權設立公司,需要考察其自身的目的範圍。雖然各國立法對非營利組織設立目的的表述存在差異,但大多認為設立非營利法人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益目的。關於非營利組織是否違背其成立宗旨從事商業活動,各國存在很大爭議,導致了以下幾種態度:絕對禁止、原則禁止和有條件允許。目前,我國對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文件進行了調整,對非營利組織從事商業活動的態度大相徑庭。其中,對政府機構和法人采取原則禁止的態度,對基金會、社會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采取絕對禁止的態度。比如黨政機關、權力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不能作為出資人辦企業。1998年中,中央、國務院下發《國務院辦公廳、中辦辦公廳關於武警部隊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營活動的通知》,明確禁止軍隊、武警部隊和政法機關從事經營活動。此外,根據現行立法,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非營利組織設立公司的權利和能力已全部取消。不具備公司發起人資格,不得發起設立公司。比如1988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第六條,同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1988頒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過去,中國的非營利組織作為政府的附庸承擔了大量的政治職能,其活動經費很大程度上來自財政支持。隨著改革的推進,中國的非營利組織逐漸脫離政府。這類組織只能依靠成員繳納的資金和社會的捐贈來生存,實現其公益目的。社會組織為了擴大資金來源以實現其公益目的,從事某種形式的經營活動。非營利組織參與商業活動與其非營利性並不矛盾。非營利性只是指這類組織的存在不能以營利為目的,即不允許向其成員分配經營收益。但是,如果非營利組織以盈利為手段,創造更多的財富,實現其非營利(公益)目的,並不違背其自身性質。因此,我們認為,我國應修改非營利組織的相關規定,允許其以自己的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包括設立公司),盡管這體現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999發布的《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幹問題的實施意見》第六條: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含工會)、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可以作為公司股東或者投資設立企業法人。但規則的效力不如上述行政法規,必然導致使用上的困難。呼籲相關解釋做出明確統壹的規定,改變這種行政立法混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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