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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的三種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中的三種不起訴情形如下:

1.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六種情形之壹,但“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處理的犯罪,沒有被告知或者撤回”的情形除外,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2.酌情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包括:在我國境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如啞人、盲人等,實施了過於危險、過於預備犯罪的行為,對中止犯的行為造成了損害,是共犯,自首後有重大立功表現。酌定不起訴在法律上是對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處理。

3.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檢察院有以下三種情況:

1,法定不起訴(絕對不起訴);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

3.證據不足就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可能性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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