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法集資活動,除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從事非法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所遭受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其他金融機構和其他任何單位。清理債權債務後,有非法財物剩余的,應當予以沒收,當場上繳中央國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活動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不能采取財政撥款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犯本節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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