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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最新解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最新解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關於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

第壹款規定的毆打或者故意傷害他人的壹般情形;

第二款在壹般情況的基礎上,單獨規定了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毆打或者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節加重。

打架鬥毆的處罰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或者傷害他人的。

造成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量刑時: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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