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長期股權投資中,入賬價值的定義是不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是支付對價的公允性。同壹控制下的合並以賬面價值為基礎。
對價原本是英美合同法中的效力原則,其初衷是為了交換另壹個人做某事的承諾。有人付出的不壹定是金錢的代價,也許是買某種承諾的代價。合同沒有對價是無效的。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壹個人的允諾換取另壹個人的允諾。從法經濟學的角度看,對價是沖突雙方處於帕累托最優狀態時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條件。在平等個體之間法律關系沖突的情況下,效率的解決只能通過平等個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在協調平等主體之間相互沖突的法律關系的過程中,只要滿足對價、自由和及時補償的條件,就可以實現從帕累托最優到帕累托改進的效率。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壹種等價有償的允諾關系,而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對價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在各自利益處於最佳狀況且不被對方接受的情況下,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妥協關系來解決這種沖突而作出的要約。換句話說,當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因經濟利益的調整而發生沖突時,沖突雙方所作出的讓步。這種讓步也可以理解為對雙方因強調自身利益而造成損失的壹種補償。
對價也是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壹個新名詞。所謂對價,是英美合同法中最早的概念,是指壹方為換取另壹方的承諾而作出或承諾的損失、責任或犧牲。後來考慮範圍擴大到其他方面。目前,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的“對價”概念或相關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合同往往根據當事人取得的權利是否有成本(對價)而分為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償合同是交易關系,是雙方財產的交換,是對價的交換;無償合同沒有對價,無償合同不是財產交換,而是壹方直接支付財產或服務。股權分置改革所用的對價,是指非流通股股東為取得流通權而向流通股股東支付的相應價格(對價)。對價的形式可以是股份、現金和其他形式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