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別人的孩子當自己的孩子。收養人稱為養父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養女。收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收養是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涉及未成年人撫養教育、贍養扶助老年人、財產繼承等壹系列民事法律關系。這種收養法律行為的目的是在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之間制造壹種虛構的父母子女法律關系。壹般來說,收養人是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收養人是養父養母(單方收養的是養父養母),被收養人是養子養女。收養壹旦發生法律效力,就會產生兩種法律效力:壹是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律關系,二是同時消滅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之間的關系。由於收養的法律行為會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法律壹般會對收養規定嚴格的條件,包括收養人、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條件。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並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報主管機關辦理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養不同於寄養。寄養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委托子女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托代理行為。寄養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沒有變化,寄養子女與受托人之間不存在父母與子女的法律關系。
收養不同於撫養和贍養。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撫養是父母照顧和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贍養是成年人(孫子女、子女)照顧和照料父母或祖父母的法定義務。無論撫養還是贍養,都不會引起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不屬於改變人身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自願撫養他人子女而無法定義務,不屬於收養行為。
收養,又稱“領養”,是指通過法定程序,自願將他人所生子女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和孤兒,應當作為親生子女收養。
加註。在舊中國,收養是為了“傳宗接代”、“祭祖”。
“養兒防老”。新中國也允許收養孩子,收養的目的是為了撫養和教育。
養育下壹代。雖然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沒有血緣關系,
產生的,但本著相互自願的原則,壹旦合法成立,就應視為
作為血緣關系,受法律保護。根據我國現行法律
、養父母與養子女、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同時,任何壹方不得濫用或拋棄。領養子女和生身父母之間的權利
福利和義務隨著收養關系的建立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