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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第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第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第五條國家鼓勵發展農村道路運輸,采取必要措施提高城鎮和行政村的班車率,以滿足農民生活和生產的需要。第六條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第壹節客運第八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並經檢驗合格;(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申請從事班線客運業務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平面圖。第九條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3年內無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記錄;(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相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客運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第十條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壹)在縣級行政區域內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兩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從事客運經營的,向上壹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依照前款規定受理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準予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頒發車輛營運證;拒絕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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