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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譚明明案二審宣判

2020年6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明明、劉松濤、張小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壹案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被告人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劉松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處被告人張小渠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壹、案例回顧:瑪莎拉蒂撞寶馬。

2065438+2009年7月3日22時許,河南省永城市女青年譚明明酒後駕駛壹輛瑪莎拉蒂轎車,在大街上駕車將兩個朋友撞倒。途中與多輛車相撞後,不顧周圍群眾阻撓,繼續駕車逃逸。最終追尾撞上了壹輛等紅綠燈的寶馬車,寶馬車被撞出幾十米後瞬間起火。事故造成寶馬車上兩名乘客當場死亡,司機受重傷。經檢驗鑒定,事故發生時譚明明駕駛的事故車輛車速在120至135之間。經檢測,譚明明血液酒精含量為167.66,屬於醉酒駕駛。

第二,法院判決譚明明無期徒刑!

2020年6月6日,165438+商丘中院判處本案主犯譚明明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名乘客被判緩刑。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明明明知醉酒駕駛屬於違法行為,且醉酒駕駛會危及公眾的安全,但無視交通法規和公眾的安全。因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繼續駕車在市區高速行駛並逃逸,造成嚴重後果和財產損失。其主觀態度是放任,具有危害公眾安全的故意。鑒於被告人在犯罪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或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不同於故意駕車撞人、故意危害公眾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譚明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坦白,並積極賠償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他有悔改表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第壹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的規定

第四條規定:“被告人賠償了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這壹規定為司法實踐中適用賠償與否作為量刑情節提供了法律依據。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司法實踐中,在故意傷害案件、交通事故等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中,被害人積極賠償對方取得諒解後獲得從輕處罰已成為通行做法。法律設立“刑事和解”制度的目的是使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盡可能獲得賠償,以彌補損失,減少社會矛盾。沒有和解的和解,沒有理解的理解,是受害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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