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問筆錄與詢問筆錄的區別
(壹)含義不同
訊問筆錄是司法機關司法人員訊問被告人時制作的證據性文書,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者辯解以及依法對被告人進行訊問的情況。訊問筆錄是查明犯罪分子和案件真實情況,認定和確認其他證據的依據。它具有為偵查人員提供偵查線索的功能,使其能夠全面了解案情,收集證據。
(2)記錄的內容不同。
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證據和證言;
(3)不同的受訪者
訊問筆錄的對象是刑事被告人,訊問筆錄只適用於證人、被害人或者知情人;
(四)適用範圍不同
訊問筆錄適用於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而訊問筆錄可以適用於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訊問筆錄是刑事案件立案後,向犯罪嫌疑人收集證據的壹種刑事偵查手段。所以做訊問筆錄壹般是為了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查明事實,撤訴)。
不管是訊問筆錄還是訊問筆錄,只要沒有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筆錄只是偵查資料,不會立案。如果案件成立,將作為證據材料歸檔。換句話說,對未來是否有影響,取決於案件是否成立。
查詢是了解案件信息的有效合法的途徑之壹。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詢問證人、被害人,但不能詢問犯罪嫌疑人。訊問時采取的方法必須合法,訊問犯罪嫌疑人不得采用刑訊逼供等手段,否則被訊問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有關工作人員提出控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